- 【发布单位】作者:周之江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10-08 09:46:3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贵州: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者将受重罚-
骗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将被处以重罚。
贵州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的《贵州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规定,骗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由认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该条例还指出,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提取不少于当年销售收入5%的技术开发费,用于企业技术创新。以高新技术成果参与企业技术改造或者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参与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其所占企业股份的比例,由投资各方依法约定,但最高不得超过70%。
《贵州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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