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赵鹏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1-17 19:07:0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北京出台建筑企业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规定-
今后,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如被查出有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该企业在京所有在建工程都将被勒令停工整顿。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发布了《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
该《规定》明确,工资被延期发放超过30天就属于无故拖欠;对无故拖欠工资的企业将受到严厉处罚,不仅所有工程要停工整顿,还要被责成按该企业同岗位同工种的最高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不与劳动者签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也将被罚款。
延期付薪超30天属拖欠
在北京市,今后只要劳动者的工资被延期30日,企业就属无故拖欠。《规定》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如因暂时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分包款到账优先付工资
出现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后,建筑企业拿到分包款应优先支付工资。新《规定》要求,以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因垫资施工,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导致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分包合同价款。在拖欠分包价款被支付后,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将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拒签劳动合同按人数罚款
《规定》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劳动保障部门将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的罚款。《规定》还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使用零散工,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关于对拖欠工资企业的处罚
一处欠薪所属工程都停
《规定》要求,以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违法违纪行为有关部门要给予重罚。出现劳务分包企业因拖欠劳动者工资被举报的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企业违法行为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勒令企业在京所有在建工程停工整顿,停工整顿期间停止其对任何工程项目的投标,将其不良行为记入市建委行业信用系统。
按同工种最高标准付薪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建筑施工企业侵害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的案件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劳动者出勤记录和有关工资支付的凭证。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责成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本企业同岗位同工种的最高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干扰监督检查可罚一万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在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时,隐瞒真相,出具虚假工资报表,隐匿、毁灭工资支付记录、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以及其他严重干扰、阻挠、抗拒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的,劳动保障部门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限期内不改加罚赔偿金
同时,《规定》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欠薪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支付的,可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数额与25%补偿金相加之总和的两倍以内的赔偿金。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公布了12333举报电话,以监督建筑施工企业。
(文章原载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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