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1-23 15: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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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本溪出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
辽宁省本溪市的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每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占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总数的90%左右。如何加强安全监管,成为摆在本溪市各级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面前的严峻课题。
为此,本溪市人民政府于近日出台了《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在全市三大高危行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同时,各县(区)政府及县(区)政府的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安监局长、煤炭局长,三大高危行业的企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安全处(科)长都要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以下全文: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建立“预防为主,自我约束,有效监管”的长效安全生产激励机制,遏制重特大事故和减少一般事故,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各县(区)人民政府及三大高危行业的企业。
第三条三大高危行业是指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
第四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县(区)政府及其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安监局长、煤炭局长,三大高危行业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安全处(科)长,每年一次性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纳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具体分三个档次。
第一档,县(区)政府根据所属企业危险程度,确定数额如下:本溪满族自治县政府每年交纳金额为15万元;桓仁满族自治县政府、溪湖区政府、明山区政府每年交纳金额各为10万元;平山区政府、南芬区政府每年交纳金额为5万元。各县(区)政府行政正职、主管副职每人每年交纳金额为3000元,安监局长、煤炭局长每人每年交纳金额为2000元。
第二档,市属以上三大高危行业的企业每年按照企业规模、危险程度交纳。本钢(集团)公司30万元,北钢(集团)公司15万元,工源水泥集团10万元,本钢综合工业公司10万元,本溪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5万元,本溪光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5万元。上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行政正职、主管副职每人每年交纳金额为5000元,安全处(科)长交纳金额为3000元。
第三档,县(区)属三大高危行业按照以下标准交纳。
1.煤矿:按辽宁省小煤矿深化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对小煤矿加大整治工作力度提高办矿水平的通知》(辽煤整治【2004】5号)规定执行。
2.非煤矿山:(1)年设计生产能力1万吨及其以下的,交纳金额为1万元;(2)年设计生产能力1万吨~10万吨的(含本数),交纳金额为10万元;(3)年设计生产能力10万吨以上的,交纳金额为50万元。
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1)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交纳金额为5万元;(2)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含本数),交纳金额为10万元;(3)加油站交纳金额为2万元;(4)乙炔站、氧气站交纳金额为1万元;(5)其他为5000元。
4.建筑施工企业:(1)建筑一级资质企业交纳金额为20万元;(2)建筑二级资质企业交纳金额为10万元;(3)建筑三级资质、四级资质企业及安装公司交纳金额为5万元。
县(区)属三大高危行业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行政正职、主管副职每人每年交纳金额为企业交纳金额的2%,安全处(科)长交纳金额为企业交纳金额的1%。
第五条按照第四条规定应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县(区)政府、企业及个人,在每年的12月份交纳下一年度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凡不交纳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在年度目标考核中视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不予颁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有关资质证。
第六条市、县(区)政府分别设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考核领导小组,按照所属区域范围负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目标考核工作。对县(区)政府的考核,由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考核领导小组,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及省安监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的通知》文件进行考核;对企业按照《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考核管理细则》,由市、县(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考核领导小组,于每年的6月及12月,分别进行两次考核。
第七条县(区)政府、市属以上企业及个人交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经年度考核后的余额,全部返还,作为对县(区)政府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安监局长、煤炭局长,三大高危行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安全处(科)长的奖励基金。
第八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必须存入指定银行专门账户,由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并按照《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考核管理细则》的规定进行奖惩。对于企业考核等级的评定、资金的使用发放,由管理考核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
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文章原载中国安全生产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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