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江荣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2-09 11:56:0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明年5月1日实施-
福建省首部对工资支付进行规范的地方法规——《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在厦门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获审议通过,并将于明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对工资的支付、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为讨薪提供了法律保障。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约定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周期、日期等。同时约定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当出具工资清单,主要内容包括工资支付日期、支付项目、应发工资、实发工资、扣除工资等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条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本人要求安排补休的,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3倍。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建立企业工资信用制度和欠薪预警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用人单位因拖欠劳动者工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拒不改正的,不得招用新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招用新劳动者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实际新招用人数每人每月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另外,建筑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所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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