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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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4-12-21 09:4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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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国法院网讯 (薛勇秀)今天上午10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特别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耕就两高公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介绍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此次公布的解释适当降低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标准,明确了相关专业术语,为相关刑法条文的具体适用进一步提供了可操作性的依据,进一步加大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这件司法解释的出台,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要求;也是切实履行我国对国际社会的庄重承诺、树立良好国际形象的司法举措。
在起草过程中,司法机关广泛征求了国内相关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同时注意到相关国家和跨国企业的反映。在加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力度的同时,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司法保护。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对等保护原则,我国知识产权也将在国际上获得更加严格的司法保护,这必将激励企业科技创新,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从长远看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发展。人民法院历来重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在依法调整知识产权关系、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据了解,2003年,全国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9271件,1998年到2004年上半年审结侵犯知识产权一审犯罪案件1841件,判处3106人。就数量而言,在全世界,我国对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力度是最大的,通过刑罚的手段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也是最多的。自200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25件指导知识产权审判实践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初步形成了与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体系。
今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把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为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落实司法为民的重要措施来抓。在18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对这个司法解释的学习,认真领会司法解释精神,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突出重点,及时依法审理那些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保证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在国际上树立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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