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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我国首个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实施-
  • 【发布单位】作者:潘海平 朱艳莹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1-02 11:56:1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我国首个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实施-

新年元旦,全国首个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开始正式实施,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开始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新阶段。


专家指出,中国农业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规模化、标准化为特征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为解决这一矛盾,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国际通行的一种农业生产组织方式,应当成为我国农业最重要的市场主体。据介绍,浙江作为全国最早实施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省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早已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目前,这个省已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1619家,社员19.9万个,带动农民131.5万户,并已涉及农业各产业,逐步向品牌、流通、加工等经营领域发展,初步形成了专业化生产、区域化布局、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一体化经营的生产经营体系格局。

然而,作为一种新型的农村经营制度,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加以规范,以至于在培育和发展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不清、法律地位不明,对于合作社的成立、注册、登记也没有统一法律规范等等,无序混乱状况突出。人们往往将它与村经济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协会相混淆,法律也没有界定它究竟是企业法人,还是社团法人或是合作社法人,其市场主体资格不定,权利义务难以明确。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运作机制和各种利益组合形式纷繁复杂,社员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民主管理淡薄,问题解决机制匮乏。比如有的合作社没有从事经营活动,与社员的利益联结不紧密,而有的合作社则与龙头企业合二为一。这些都极其不利于政府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扶持,影响了其正常发展。

据浙江省委副书记周国富介绍,浙江省制定的这一条例,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类特殊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条件、登记程序、组织架构、股本构成、组织原则、利益分配原则、经营管理制度以及政府应履行的职责等方面均做了全面的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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