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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云南省专利行政执法规定7月1日实行-
  • 【发布单位】作者:杨凡 王晓卫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7-01 19:07:2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云南省专利行政执法规定7月1日实行-

在专利行政执法的程序、措施、责任等方面更加细化,更具可操作性的《云南省专利行政执法规定》(以下简称《法规》)7月1日起正式实施。《法规》实施后,专利权人或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渠道解决专利纠纷。


3项措施规定明确

据介绍,《法规》是《云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的配套政府规章,是落实国务院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开展全省专项行政执法的具体措施和保障。《法规》的实施,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规》在现行立法对专利纠纷调处、违法行为查处等程序已有系统规定的基础上,主要确立了3项措施:一是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开展纠纷调处工作的要求和参照司法程序的规定,结合全省专利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对涉及专利纠纷调处的有关程序作出了补充性的明确规定,对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时效、委托代理、申请回避、申请撤回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二是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程序作出了补充性规定,还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涉嫌侵犯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程序作出了补充性的明确规定。三是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作出具体化规定。

行政执法成体系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除按国际惯例采取司法途径外,在《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中都规定了行政保护途径。按照地域管辖原则,专利侵权行为或专利纠纷发生在我省境内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向我省各级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处理。除省知识产权局外,目前我省16个州(市)、57个县都成立了知识产权局,形成了省、州(市)、县3级专利行政执法体系。

根据《专利法》及《云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的规定,各级知识产权局可以调处专利侵权纠纷;侵犯专利权的赔偿费用纠纷;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专利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职务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文章原载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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