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9-09
- 【生效日期】2013-10-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南宁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南宁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南宁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8月20日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周红波
2013年9月9日
南宁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人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其责任区内的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和绿化亮化的维护与管理的制度。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并对县(区)、开发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城乡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园林、公安、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为“门前三包”责任人:
(一)临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
(二)临街建(构)筑物的所有人;
(三)临街建筑施工场地的施工单位;
(四)临街集贸市场的开办者或者管理者;
(五)临街停车场的经营者;
(六)临街住宅小区和楼宇的物业服务企业。临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临街建(构)筑物的所有人将地块、建(构)筑物出租的,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为“门前三包”责任人。
第六条 下列区域为“门前三包”责任区:
(一)责任人使用的临街地块;
(二)责任人所有、使用的建(构)筑物外立面;
(三)责任人临街门口及其两侧(每侧最长不超过30米)建(构)筑物立面至人行道侧缘石之间的区域;无人行道的,从建(构)筑物立面向道路延伸2米的区域。“门前三包”责任区具体范围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对划定的区域有争议的,由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七条 “门前三包”应当达到以下要求和标准:
(一)市容秩序:
1.无乱摆卖、乱堆放、乱搭盖;
2.无跨门槛经营,无违法宣传促销活动;
3.建(构)筑物立面整洁、完好,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
4.车辆应当在划定的停放点分类有序停放。
(二)环境卫生:
1.地面干净整洁,无痰渍、粪便、污水,无烟头、纸屑、果皮等废弃物;
2.不得乱倒垃圾,不得将垃圾扫入下水道、绿地内或者扫出责任区域外;
3.爱护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者损坏。
(三)绿化亮化:
1.不践踏草地、损毁苗木,不擅自采摘花果,不在树木上钉钉、架线、挂物、拴系物品等;
2.不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
3.不损坏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
4.保持夜景灯光和广告招牌亮化设施完好,无缺损、断亮现象。
第八条 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一)维护责任区内市容秩序;
(二)清扫责任区;
(三)劝阻、制止责任区内他人的违法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责任人为临街地块或者临街建(构)筑物承租人的,出租人应当督促承租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辖区内的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登记造册后报送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十条 对责任人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责任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情况进行日常检查。
(二)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每月监督检查“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对考核不达标的责任人悬挂黄色警示牌,并责令限期改正,责任人改正后方可摘除黄色警示牌;责任人连续二次或者在六个月内累计三次考核不达标的,悬挂红色警示牌,并责令限期改正,责任人改正后方可摘除红色警示牌。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对被悬挂红色警示牌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进行核查,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吊销或者撤销生产、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县(区)城市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职责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县(区)、开发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对“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拒绝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经责令限期签订,逾期仍不签订的,处2000元罚款;
(二)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或者履行责任未达到要求和标准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被悬挂黄色警示牌,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被悬挂红色警示牌,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故意遮挡或者擅自摘除警示牌的,处1000元罚款。出租人没有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督促承租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承租人被悬挂警示牌并被处以罚款处罚的,对出租人按给予承租人罚款数额的50%予以罚款。
第十五条 对被悬挂警示牌的责任人,取消当年本市各级、各部门组织开展的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在媒体上曝光。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县(区)、开发区在“门前三包”责任制年度考核中不达标的,由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进行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对辖区内负有责任的城市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其他乡镇的街道两侧“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24日南宁市人民政府颁布施行的《南宁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市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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