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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将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唐昆 赵杰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1-25 08:57:0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将出台-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本周即将出台,此前关于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三三制原则”将有所放宽,银监会与证监会共同实施监管职能,2005年中国最多将诞生3家银行系基金管理公司。


24日上午,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主任张元在《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草案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随即该方案被送至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处。同时,该方案也已经被递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进行会签。

“《管理办法》本周内有望出台,进展还算顺利。三方会签一旦完成,我们就会以银监会、央行、证监会三方的名义对外发布。”张元放下钢笔向记者说,“虽然此前我们的想法和证监会有过一些分歧,但是经过沟通,就《管理办法》的总体原则而言,三方已经达成了一致。”张元表示,该《管理办法》主要规划和强调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即股份结构、风险隔离制度和监管办法。

“对股份结构的规范是重中之重,银行只能以一个投资者的身份出现。”张元表示。此前,银监会各方面人士都已经强调,银行所发起的基金公司不能是独家出资,而必须由海外战略投资者、国内机构投资者和银行三方共投出资。

但是对于之前银监会所倡导的“三三制原则”(即三个出资方各自的出资额为三分之一),《管理办法》已经进行了部分调整。张元向记者介绍道:“我们依然强调三方出资的概念,但是在这次的《管理办法》中,监管部门不会对各出资方的具体股份比重作硬性规定,也就是说各个投资者的出资额不受严格界定。”同时他也补充,银行既然是该类基金公司的主发起人,那么估计还是由银行来控股,至于是绝对控股还是相对控股,要看基金公司自身的需要了。

《管理办法》非常重视防火墙的建立。“风险隔离的种种考虑,在这次的《管理办法》中有全面的体现。公司与银行的财务、人员都必须分离开来。”张元强调,“基金不能在本银行系统内托管,也不能和其他商业银行达成交叉托管的协议。同时银行不能对自己的基金管理公司融资,所有融资行为都必须按照市场条件进行,对于交叉融资有关部门将会实施重点监管。”

关于银行系基金公司的监管问题,此前各方面曾经存在分歧。分歧主要落脚点在于银监会是否参与该类基金公司的监管,如果参与监管将如何与证监会的工作协调。经过协商,最终的方案是两大监管部门将共同担负监管职能。

“总的原则是这样的,(银行系)基金公司资金运作、市场准入等由证监会按照《管理办法》实行监督管理,同时相关文件也必须上报银监会。”张元向记者解释道,“这是出于防范风险、并表监管的考虑,两大监管部门必须实现信息共享。开设基金公司进行资本运作本身是商业银行的一项业务,根据相关法律,银监会有权对该类基金公司的资金情况、财务情况进行监督。况且目前形势下,银行能否成功做到风险隔离还不得而知。如果基金公司发生重大风险,银监会将和证监会携手采取行动,共同调查。”

此前,有消息称目前大约有7家银行上报了设立基金公司的方案,但是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尚未接到正式文件。“目前申报还停留在监管一部和二部,我们原来的想法是《管理办法》出台之前不受理,所以估计已经上报的可能还需要退回去,重新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张元表示,“按照国务院的指示,2005年将只能在部分商业银行开展一些试点行动,而不会全方位的推广,估计最多只能有3家商业银行开展试点。”

同时,根据《管理办法》,在产品方面,银行系基金公司将不能参与证券市场。“债券市场更加适合银行目前的管理水平,我们目前允许的是发行债券型基金,而货币型基金可能还要看下一步的情况,如果运行良好,风险得到防范,可以考虑拓展投资渠道。”

“允许银行发起基金管理公司,政府的主要意图还是提高商业银行盈利水平,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商业银行以前和资本市场隔离,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银行理应尝试一下混业经营,如果此次探索顺利的话,毫无疑问会在更广泛的领域中推广开来。”张元如是表态。 (文章原载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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