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天津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天津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
(津政发〔2003〕0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保护我市矿产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根据国家要求,我市编制了《天津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0年-2010年)》,并已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同意组织实施。为此,现就我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的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专项规划,是指导我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宏观政策性文件。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认真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以服务于现代化港口大都市和我国北方重要的经济中心建设为根本出发点,坚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优先、资源节约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大力推进资源管理方式和资源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贯彻实施工作,为实现市委八届三次全会确定的"三步走"战略目标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
二、我市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2〕152号)的要求,以《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为依据,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组织业务精,能力强的工作班子,下大力量编制好本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区、县编制的矿产资源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进行预审,经修改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我市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重要依据。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及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做好审批管理工作。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立项审批,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及其审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山建设用地审批,都必须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积极推进资源有偿利用制度改革,培育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和矿业资本市场,发挥市场机制在规划调控下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四、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将这项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地区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目标的实现。要采取强有力的保障措施,加大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对违反《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在开发矿产资源的同时,要切实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滑坡、泥石流、崩塌及地下水、地面沉降的动态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切实有效地防止、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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