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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江苏立法禁止擅自鉴定胎儿性别-
  • 【发布单位】作者:刘颖 华琳月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3-23 13:31:5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江苏立法禁止擅自鉴定胎儿性别-

江苏男女性别比失调现象日益严重!一个旨在刹住这一“怪现象”的江苏省地方规定———《关于禁止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本月底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进行一审。


立法草案29日一审

记者从省人大获悉,《决定》正在进一步修订中,本月29日前将完成草案稿。该《决定》旨在对医疗单位和医护人员的行为作出规范。包括明确规定惩处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等行为,如医护人员擅自将胎儿性别鉴定结果告知家属,将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处罚金额虽尚未确定,但将从重处罚;鼓励群众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倡导健康生育态度和行为等。

省人大法制委办公室的汪兴国主任说,“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是国家大法一直明令禁止的,但由于这一直是个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处罚措施。在年初召开的省人代会上,许多省人大代表再次提出这一问题,省人大在其工作报告中将制定“关于禁止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决定”列入了今年我省的立法计划。

“举证与人权”成阻力

“‘举证难’是最大的阻力。”汪主任坦陈了《决定》实施后可能会遇到的问题。他说,“一个眼神、一个手势就足够传递信息了,怎么举证医生护士透露胎儿性别呢?不能总带着录音机摄像机吧。”《决定》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人权问题也是令省人大法制专家们头疼的一件事。“生育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孕妇选择堕胎是她的人权,有的地方规定妊娠达到多少周以上的妇女就不得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其实是与人权法相悖的。”记者了解到,有关专家还在进一步完善《决定》的起草工作,尽管已经预见到其实施阻力,但专家认为,这个《决定》出台的最大意义是用地方法规细化了大法,在社会上倡导健康的生育观念,让大家都有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意识。

医院称未透露胎儿性别

就医院能否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记者从南京各家医院得到的答复都是不能。而事实上,要想知道胎儿究竟是男是女并不困难,只要医院有熟人就能搞定。当记者询问医院如果发现有医生违规帮孕妇查看胎儿性别如何处罚时,对于这一敏感话题,一些医院负责人斩钉截铁地表示:“绝对不会有这种情况出现。”不过也有医院负责人称,会扣罚医生奖金,只是还从未遇到过这种情况。

(文章原载《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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