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李丹丹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4-06 19:16:4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出台-
《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近日出台。这是为严把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建立和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使用分配制度而采取的举措。
办法规定,财政部门负责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政专户”(简称财政专户),用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专项存储和清算,除财政部门外,任何部门均不得设立土地收入银行帐户。
用于招商引资的国有土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必须实行有偿使用,招商引资企业应按合同约定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出让金缴入财政专户,如企业一次性缴纳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以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使用土地,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另外,国有划拨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出让价款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国有划拨用地,经批准改变用途或转为出让的,须按国家和省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缴入财政专户。
省级行政机关(含垂直管理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取得的土地收入,暂实行属地征收,缴入当地财政部门“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当地财政专户,将所取得的土地出让价款全额划入省财政专户,由省统一安排使用。
办法还规定,土地开发性支出,土地开发项目达到政府招标规定的,一律实行招投标,工程支出按招标合同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核拨,达不到招标投标规定的,实行报帐制核算,工程支出报财政部门审核后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任何单位和部门擅自改变划拨用地的用途、非法转让划拨用地、随意增加土地开发成本费用、擅自提高业务费比例、私设土地出让金银行帐户、越权减免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入不缴入财政专户的,按照财政法规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文章原载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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