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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重庆实施《粮食收购资格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作者:郭立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1-22 15:17:1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重庆实施《粮食收购资格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近日开始实施《粮食收购资格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必须审核入市资格,登记注册并在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后,才能进入粮食市场进行收购和开展经营活动。对未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和登记注册的任何企业、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得从事粮食收购业务。


据了解,以前从事粮食收购业务,不必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资格,只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即可,粮食出现质量问题后难以查处。据统计,重庆市从事粮食收购的主体目前有3000多家。按照规定,今后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粮食经营者),必须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个体工商户经营资金在3万元以上;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经营资金在20万元以上。必须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个体工商户拥有或租借5万公斤以上粮食仓储设施,并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拥有或租借20万公斤以上粮食仓储设施。

此次决定实行粮食收购许可证制度,目的是通过许可准入的方式,规范粮食收购市场,允许多渠道、多成分的粮食经营者参与粮食市场竞争,通过对粮食收购环节这一源头的把关,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粮食宏观调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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