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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新疆颁布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 【发布单位】作者:潘从武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4-07 19:24:4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新疆颁布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近日,新疆颁布了《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条例》首次将控烟工作以法规形式明确下来,并从防病的角度规定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首次规定对除“四害”不力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同时还确定每年的4月为新疆“爱国卫生活动月”。

在控烟方面,该《条例》特别规定,禁止在医院、学校、候车室、影剧院、商场、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体育馆场、公共交通工具内和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吸烟的其他场所吸烟。禁止吸烟的场所应设明显的禁烟标志。市民对违反规定的任何人都有权予以制止并向爱卫会举报。

(文章原载《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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