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重庆拟出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发布单位】作者:刘湛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6-09 16:34:1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广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重庆拟出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8日,重庆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对申请再育、对涉嫌违法生育者进行技术鉴定、在城镇工作或生活的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等多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修订草案》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机构必须符合相关条件。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妊娠的妇女,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不批准再生育。已发放的再生育服务证的,由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的县级以上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

《修订草案》对涉嫌违法生育的,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经调查仍不能确定的,可以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清事实,当事人应当配合。因鉴定所发生的费用由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同时,在对应的处罚中,将“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罚款由五千元,修改为“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该草案设立专章对胎儿性别选择进行限制。同时,通过补缴社会抚养费的方式,防止“超生游击队”钻政策空子。

条例规定,在全市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从事胎儿性别鉴定的必须是县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且必须取得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资格,并且,在程序上,胎儿需做性别鉴定的结论必须由这一级医疗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作出集体诊断。乱动“人流手术”的医疗机构和直接责任人都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对违反规定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医疗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责任人则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