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周学泽 张松涛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7-01 19:20:0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施行-
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于7月1日正式实施,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省建设厅等相关部门今天在济南举行条例实施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时立军出席座谈会并讲话。
《条例》规定,商品房预售需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已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是持有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是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已完成基础工程,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商品房销售应向买受人明示“五证”,即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图以及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等文件和材料。(文章原载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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