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7-01 09:58:5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一、2014年选举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的选举委员会共4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 120人
文化、教育、专业等界 115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115人
立法会议员的代表、市政机构成员的代表、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 50人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二、不少于66名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三、第五任及以后各任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进一步修改前,按本修正案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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