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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审批办法》9月1日施行-
  • 【发布单位】作者:陈泥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8-16 09:19:0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审批办法》9月1日施行-

    记者从厦门市财政局获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审批办法》已经财政部讨论通过,并于日前正式公布。该《办法》将于9月1日开始施行。

    先行回收投资是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以分取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成的资金以及其他方式,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其投资的行为。据悉,我市现有外商投资企业2469户,其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117户。之前,厦门市相关部门还未曾接到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有关先行收回投资的申请。


    依照《办法》,合作企业如果要申请先行回收投资,应当向财政机关报送申请函并提交相关材料。作为先行回收投资的审批机构,财政机关将在受理合作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文章原载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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