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8-17 10: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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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我出台新规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明确水利建设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为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可靠,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水利部出台《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管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该《规定》将于2005年9月1日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明确了项目法人、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以及施工等单位的安全责任。为防止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引发重大安全事故,《规定》指出,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
事故发生后,为确保政府行政部门的知情权,《规定》指出,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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