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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出台 增加湖泊卫生要求-
  • 【发布单位】作者:朱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8-17 19:36:3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出台 增加湖泊卫生要求-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近日修订了现行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新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全年空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必须占全年天数的70%以上。同时细化了对市场、公厕、建筑工地的要求,增加了对城市河流、湖泊卫生的要求。


新《标准》突出创建工作的社会性和群众参与性;在进一步注重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强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突出当前城市普遍存在的小饮食店、小美容美发店、小歌舞厅、小洗浴室、小旅馆等,适当调整了个别指标要求,删除了一些不便于操作的内容。

新《标准》调整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和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这两个指标;增加了对小饮食点等“五小”管理、无偿献血、医疗废弃物和医源性污水处理排放的要求;将原《标准》城区除四害改为病媒生物防治,增加了开展病媒生物监测的内容;将单位和居民区卫生改为社区和单位卫生,增加了对饲养宠物和禽类的管理要求以及对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的要求;新增了对城中村和城乡接合部卫生要求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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