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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青岛市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管理办法10月1日施行-
  • 【发布单位】作者:田璐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9-26 14:51:5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青岛市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管理办法10月1日施行-

记者从青岛市林业局获悉,从10月1日,将实行《青岛市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管理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建起一个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网络,有效地应对11月份即将到来的山火多发期。我市的市内四区、崂山等地将建起一大批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


市内四区、崂山、大泽山、大小珠山各建一处一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一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每处储备风力灭火机200台,割草割灌机100台,油锯10台,便携式发电机2台,灭火水枪200支,扑火服100套,10平方米以上帐篷2套,二号工具2000把。

与此同时,各区市至少建设一处二级储备库。其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储备风力灭火机不少于50台,灭火水枪不少于20把,扑火服不少于20套。山林面积5000亩以上的森林防火重点镇和国有林场至少建设一处三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

防火期内,各储备库要至少备足所储备风力灭火机、2小时以上的工作用汽油和24小时用机油。物资储备库必须有两人以上专门值守,24小时值班,保持通讯畅通,保证物资随时调运。(文章原载青岛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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