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田雨 崔静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8-31 10:53:5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虚假信息将被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法律同时规定了相应的罚责: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006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57条曾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一规定曾引起中国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不少舆论指出,信息的发布和透明是处理突发事件的关键,在这个问题上,媒体所起到的正面作用应该充分肯定。此外,草案关于“违反规定”的表述含义不清,“有可能成为某些地方政府限制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的借口,不利于媒体对其谎报瞒报开展舆论监督”。
据此,提请今年6月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删去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
“从通过的正式法律文本看,媒体所起到的正面作用得到了充分肯定。”有关法律专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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