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朱旭东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4-30 10:36:4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江苏立法明确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媒体责任-
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不但图财,甚至“害命”。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的《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不仅对广告发布者明确了法律责任,同时也明确了刊登违法药品广告媒体的责任。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是江苏第一部药品监管地方性法规,这个条例从地方政府责任、药品生产管理、药品经营管理、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药品价格与广告管理等多方面,就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作出了新的规定。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朱勤虎介绍,对发布严重违法药品广告的药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暂停在江苏销售,并予以公告。对新闻媒体及其他广告发布者发布药品广告,条例规定:“应当核实药品广告批准文件,不得发布未经批准的药品广告,不得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药品广告。”
对于“发布国家禁止的药品广告,被责令改正而不改正”,或者“发布未经批准的药品广告或者其他虚假药品广告,被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新闻媒体,条例明确将对媒体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