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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安监总局三规章明确煤矿和政府治理隐患的责任-
  • 【发布单位】作者:蔡岩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9-28 11:33:1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安监总局三规章明确煤矿和政府治理隐患的责任-

为使排查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更具可操作性,今天,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 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同时,为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还出台了《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实施办法共31条,在总则中就明确了煤矿企业、政府及各级主管部门对治理煤矿重大隐患所应负的责任。规定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全面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日常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应当对取得证照的煤矿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

实施办法还列明了8种必须停产整顿的隐患及7种必须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的情况。

为加大治理非法煤矿的执法力度,实施办法还专辟一章,将联合执法写入规章,规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联合执法。由地方人民政府或指定的牵头部门组织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环保、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要依靠地方各级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共18条,就导致煤矿事故的各种隐患做了详细阐述,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提供了依据。如“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此外,为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监督检查制度,《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井下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煤矿企业未依法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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