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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特别策划:40部法规10月1日开始实施(解读)-
  • 【发布单位】作者:陈思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9-29 09:34:0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特别策划:40部法规10月1日开始实施(解读)-

    声明:中国法院网“特别策划”稿件,未经本网特别授权,任何媒体(含已经取得常规许可的合作媒体)不得转载   

    中国法院网讯        个人信用不良的客户将进入全国联网的个人信用黑名单;同时具备5项条件的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将实行全员全额“一户式”管理;台港澳人员在祖国大陆就业环境将更为宽松;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司法鉴定机构……10月1日,将有40部法规、规章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法规18部,地方级法规22部。涉及信贷、税收、消费、住房、车辆、就业以及商检等方面的一系列法规,将深刻影响公众的经济生活。          

        本文对重要的国家级法规进行解读。

个人信用不良将上黑名单

         为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保存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出现无能力还贷或拖延还贷等现象的客户将进入全国联网的个人信用黑名单。为保证个人隐私安全,《办法》严格限制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商业银行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商业银行通过该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个人认为自己的信用报告存在错误信息时,可以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临时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三个月

         为配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发放,方便群众生活,公安部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与公安部1989年发布的《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相比较,《办法》规定,新版临时居民身份证上的号码是公民身份号码,不再使用临时身份证编号。临时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从以前的一年和二年两种,统一规定为3个月。《办法》降低了办证年龄,明确规定未满16周岁的公民也可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卖二手车也要提供“质保”

        与原国内贸易部1998年发布的《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相比较,此次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将二手车经营权完全放开,符合相关条件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等经营主体均可申请从事二手车经营,打破了原来只能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垄断局面。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办法》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不得向消费者隐瞒车辆的有关真实情况,销售二手车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根据《办法》,除国有资产外,二手车不再要求强制做评估。

具备五项条件可申请廉租房

         为保证居者有其屋,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等五项条件才可申请廉租住房。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还需提供收入证明、住房证明等。《办法》还规定,如果发生廉租房连续空置6个月的;将承租的廉租房转借、转租的;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等6种情况之一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其享受廉租住房资格,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此外,《办法》还要求享受廉租家住房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应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一年一报。

三部法规细化纳税管理  

         为严堵个人所得税征管上的漏洞,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明确将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提出全员全额管理概念,细化对高收入者的纳税管理。税务机关将对每个纳税人建立收入和纳税档案,实施“一户式”的动态管理。纳税人个人基本信息、所有收入、纳税信息都能在一个档案中查询。凡取得应税收入的个人,无论收入额是否达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标准,均应就其取得的全部收入,通过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全部纳入税务机关管理。《办法》还明确各地要将金融、保险、证券等高收入行业人员纳入重点纳税人的范围,加大对重点纳税人个人所得税交纳情况的日常检查。

         同时,为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将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备案类纳税人只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税待遇,不再层层审批。《办法》在合理划分减免税类型、规范审批手续的同时明确指出,对于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情况,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纳税人可以依法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明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卷烟生产企业不再享有减半优惠,依法全额缴纳教育费附加。

台港澳人员就业环境更宽松

         10月1日起,台港澳人员在祖国大陆求职就业环境将更加宽松。与原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相比,此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放宽了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限制,包括取消工作经历和岗位限制、取消收取就业服务费、简化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手续、取消就业证年检、强化缴纳社会保险、办理备案手续等。

鉴审分离保证司法鉴定的客观性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鉴定管理存在的混乱局面,深为公众所诟病。为避免法院由于自审自鉴引起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质疑,实现鉴审分离、鉴管分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指出,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侦查机关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决定》还提高了鉴定机构及从业者准入门槛,明确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司法鉴定人须学司法鉴定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此外,《办法》还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实行鉴定人负责制,违法将受处罚等。

        此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2005)》两部规章。销售者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但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进出口商品报检人对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检验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也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一次复验。对复验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监察工作规定》,军队纪律检查(组织)部门将对军队单位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以及从事管理工作的士官、文职人员实施监察。

特别策划:40部法规10月1日开始实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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