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倪弋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9-10-23 15:49:1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社区矫正法草案提请二审 增加专章规定 强化队伍建设-
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社区矫正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草案一审稿对社区矫正法的立法目的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社区矫正的性质;有的人大代表、地方、部门院校和社会公众提出,草案一审稿中“正确执行刑罚”的表述不准确,社区矫正的对象有四类,其中主要是缓刑,根据刑法规定,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对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正确执行刑罚”修改为“正确执行刑事判决、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鉴于目前社区矫正力量薄弱,专业化水平不足的情况,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充实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方面的相关规定。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推进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和培训,不断提高社区矫正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草案二审稿还增加规定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受法律保护。同时,根据结构调整需要,增加“机构、人员和职责”一章,对相关内容集中规定。
有关方面提出,社区矫正是在社会上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在方式方法上要与监狱执行刑罚严格区分。对此,草案二审稿在总则中增加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监督管理一章中增加规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此外还增加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注意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
草案二审稿还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作了专门规定,明确“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草案二审稿还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履职过程中获得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国家鼓励相关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依法给予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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