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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珠海市人大常委通过《人事任免办法》-
  • 【发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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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5-09-29 11:52:2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珠海市人大常委通过《人事任免办法》-

据羊城晚报报道,二次述职评议30%不满意,人大即可启动罢免程序!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昨天通过的《人事任免办法》实在地体现了人大的罢官权。


《人事任免办法》并不新鲜,但珠海市人大率先将官员的任免、评议和监督结合在一起。最新鲜火辣的是《办法》的第六章———任免监督:人大常委会进行述职评议中,述职人员经整改,第二次述职表决不满意票数仍达到或超过30%的,评议过程中发现述职人员有严重违法、渎职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错误的,人大常委会即可启动罢免程序。

从2004年开始,珠海市政府各职能局及法院、检察院的官员必须向百姓公开述职,人大常委会通过网上、传真、投诉箱及集体座谈、个人访谈等方式调查收集公众意见,然后对述职官员进行评议。此前,珠海市还开展了万人评政府的活动,老百姓每年都有机会对官员们“评头品足”。

《办法》还规定了“引咎辞职条款”:由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人员有以下情形应引咎辞职: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疏于监管致使班子成员或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纵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造成恶劣影响的。如本人不提出辞职的,进入免职或撤职程序。这无疑给官员们及他们对下属的任命、提拔上了紧箍咒。 一位人大代表说,有了这个《办法》,当官就没那么轻松了。(《江南时报》 2005年09月29日 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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