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郭宏鹏 黄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10-22 14:05:2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江西省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进一步提高违法现象处罚标准
“不按各行其道规定通行的,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违反规定载人的,提高了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近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审议修改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据了解,此次修正案主要绕四个方面进行修改。一是治理行人“中国式过马路”的问题,二是治理非机动车违法现象突出问题,三是治理机动车乱停乱放问题,四是加强交警的履职监督问题。
针对行人“中国式过马路”违法现象严重问题,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对行人不按规定通行的处罚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并进一步提高了处罚标准。实施办法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处十元罚款;行人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处20元罚款;行人扒车、强行拦车、追车、抛物击车的处50元罚款。
为了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为行人创造安全有序的出行环境,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增加“城市道路宽度超过四条机动车道的,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在车行道的中央分隔带或者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上设置行人安全岛”内容;为了使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更加科学合理,实施办法还增加“有关单位在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等。
为了解决当前非机动车严重超速、争道抢行、逆向行驶、违法载人等违法现象,修改后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提高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并增加有关对非机动车驾驶人逆向行驶的处罚内容。
实施办法规定将几种情况处罚提高到50元,包括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时速超过15公里的;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人行道内行驶的;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违反规定载人的;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逆向行驶的。
为了有效治理机动车停乱放问题,修正草案补充了“对在已公告并按标准设置禁止临时停车路段停车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有关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规定进行处罚”的规定,并在相应的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了“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处以200元罚款的内容。
对机动车驾驶人处罚难以执行到位,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畅通的突出问题,实施办法规定,在设置了禁止停放或者禁止临时停车标志和告示牌的重点路段、时段停车,不按告示牌的要求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过的,将处以150元罚款。
同时,为了督促交警严格履行执勤执法职责,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决定草案增加了“交通警察应当严格履行执勤执法职责,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巡查,保障道路畅通。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现场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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