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0-13 19:5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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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北京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办法下月实施-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宣布,《北京市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和《北京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已正式通过讨论,将于11月1日实施.办法中规定,化妆品在宣传中不能提及疗效。这是北京市首次对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出台明确的地方管理规定。
《北京市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今年11月1日起,北京市现存一百多家化妆品企业必须取得市药监督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才能生产、销售化妆品。化妆品包装必须包含标签标识、生产企业名称、卫生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办法中还规定,化妆品宣传中不得提及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如杀菌、消炎等。另外标签不得注明适应症,即针对的某种病症。药监部门今年将重点检查小商品市场和美容院中的化妆品。市药监局还向消费者公布了投诉电话:83979581(化妆品)。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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