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锦州出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作者:张宝全 田静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1-03 16:15:1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锦州出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10月21日,辽宁省锦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上周五,锦州市法制办有关人士介绍了这一办法中治理汽车尾气污染的相关规定。


汽车尾气已被列入我国今后5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如何有效地防治尾气污染,以政府令形式出台的这一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而制定。办法中明确今后防治尾气污染应当建立起两个制度,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状况申报登记制度和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测制度。抽测和年检合格方可上路。超标排放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禁止报废车上路行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进口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机动车。违反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对无法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没收销毁。机动车不得使用含铅汽油等不符合标准的车用燃油。销售车用柴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备能有效去除胶质、灰分等杂质的过滤设备;必须在所销售的燃油中加入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省标准的清洁剂。否则依据相关规定,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对生产、销售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动车维修单位都提出了要求。(文章原载锦州晚报 )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