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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深圳34种情形可向行政首长问责-
  • 【发布单位】作者:李南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2-10 09:50:1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北京晨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深圳34种情形可向行政首长问责-

深圳继今年10月在全市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之后,《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日前正式出台。根据这个办法,市政府各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在公众场合的言行与职务身份不相符合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将追究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责任。


《办法》列举了执行不力、决策失误、效能低下、违法行政、滥用职权等方面共计34种应当问责的情形。《办法》规定,行政首长被问责的,采取6种方式追究责任,包括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和建议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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