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夏友胜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8-20 16:20:5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大河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河南首次规定:保护国家财产致残者可享抚恤金-
从10月1日,老百姓为抢救生命财产勇斗歹徒致伤残,能申请国家伤残抚恤金。昨日,省民政厅公布《河南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中,首次明确提出将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纳入民政部门伤残抚恤范围。
伤残申请4个月内给“说法”
增加了民政部门办理时间的限制。各级民政部门在接到申请或呈报材料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应做的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受理评残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做医学鉴定,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将符合条件的有关材料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20个工作日内要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要在6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省级民政部门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另外,不同年龄、阶层的人领取的“伤残人员证”也有所不同。除保留军人、警察、公务员等主要人员伤残证件外,其他由民政部门负责抚恤的伤残人员均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证件的有限期为:15周岁以下5年,16~25周岁为10年,26~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为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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