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孙勇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2-10 20:33:1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财政部颁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财政部日前颁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并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在全国范围内代理政府采购事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自由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办法》明确,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采购代理机构中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制度。
《办法》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财政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财政部负责审批。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申请人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审批。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财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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