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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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6-03-22 10: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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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电监会出台《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保障公民举报权利-电力监管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举报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举报事项进展及结果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出台《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明确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举报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举报事项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举报办结后,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该规定将于2006年4月1日施行。
《规定》指出,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向电力监管机构举报。经调查核实,被举报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电力监管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对于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等情形的经批准后,可以延长30日,对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告知其延期理由。举报办结后,电力监管机构有举报人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举报事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将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规定》明确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举报材料和相关信息。电力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和单位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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