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设全省城市特种垃圾焚烧处理厂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设全省城市特种垃圾焚烧处理厂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3〕27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快全省城市特种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步伐,如期完成国家下达我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建设任务,确保医疗等特种垃圾得到及时、彻底地处理,有效控制非典型肺炎等传染性疾病的传播,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就全省城市特种垃圾焚烧处理厂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如期完成。
国家下达给我省的专项资金已全部到位,省里订购了69辆特殊垃圾废物密闭运输专用车和18台垃圾焚烧炉,并分配下达给了11个市(地)和5个重点县(市)。各有关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要尽快落实项目的配套资金,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必须在设备到位后两周内,将城市特种垃圾焚烧处理厂建成并投入运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好城市特种垃圾焚烧处理厂的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在确保建设工期的同时保证建设质量。计划、财政、卫生、编办、物价、环保等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配合,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配套政策、机构编制、监管措施等。
二、落实机构编制,保证正常运行。
目前,各有关市(地)、县(市)都已按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成立了项目法人单位,即城市特种垃圾焚烧处理机构,其人员原则上从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中抽调解决,具体由各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同时,各地也要用市场经济的手段,积极探索特许经营等改革的办法,逐步转变城市特种垃圾焚烧处理厂由政府包办的运行方式,走市场化、社会化的路子。
三、建立收费制度,实行有偿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城市特种垃圾焚烧处理实行有偿收费制度。城市特种垃圾焚烧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凡产生特种垃圾的单位都应与城市特种垃圾焚烧处理厂签订收集、焚烧的协议,由焚烧处理厂统一收集、焚烧、填埋。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即各城市特种垃圾焚烧处理厂建成之后至2003年9月30日,城市特种垃圾焚烧处理厂的运行费用全部由地方政府财政解决。与此同时,各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城市特种垃圾焚烧处理费的收费方式和标准等的调研测算工作,为非典型肺炎防治过后城市特种垃圾焚烧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做好准备。
四、制定管理办法,严格监督管理。
各有关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城市特种垃圾焚烧处理的管理办法,以保证城市特种垃圾焚烧处理厂在建成或非典型肺炎过后也能正常运行。今后,凡已建城市特种垃圾焚烧处理厂的城市,对城市所产生的特种垃圾原则上都必须集中焚烧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理。对将特种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中或向野外、农田排放,以及擅自在单位内部自行处理等违法行为,各级环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厉处罚。
二○○三年六月三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