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李姝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5-14 15:16:2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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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出台-
民营单位职工、小时工也有最低工资标准保障;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加付赔偿金。13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公布《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该规定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加班费等不得列入最低工资
《规定》指出,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内休假,以及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或者按照用人单位指派从事劳动合同约定以外的工作,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也被纳入最低工资适用范围。
《规定》所指的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项目: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奖励性工资;用人单位通过提供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月最低不低于平均工资40%
最低工资标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劳动者适用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劳动者适用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40%。
2005年湖南省最低月工资标准分为6档,分别是480元、440元、420元、400元、380元、350元。小时工资标准也定为6档,分别是6元、5.5元、5元、4.5元、4元、3元。其最高档、最低档与2004年相比均增加了0.5元/时。
低于标准要加付赔偿金
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赵湘平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每年的6月调整一次,适用时间为当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发生特殊情况时,调整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两年。2005年6月,我省公布了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目前,2006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仍在测算当中,测算结果需报省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正式实施。
《规定》还明确,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向劳动者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该差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拒不支付的,对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新出台的《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正式实施后,1995年7月24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同时废止。
(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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