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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省级政府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
  • 【发布单位】作者:王优玲 周玮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10-25 08:55:2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省级政府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二审的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明确提出,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


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一审。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制定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做了规定。

有些地方、部门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建筑节能与当地气候环境等地理因素关系密切。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特点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更有利于建筑节能。实践中也是这样做的。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研究,建议修订草案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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