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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司法部修订公证程序规则-
  • 【发布单位】作者:田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5-23 16:40:5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司法部修订公证程序规则-

    司法部18日发布的新《公证程序规则》,摈弃了2002年旧公证程序规则中的“公证人员”称谓,明确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是公证执业活动的主体,享有相应的法定权利,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

司法部负责人表示,原来的程序规则大量使用了“公证人员”的称谓,意即公证员与各类辅助人员的统称。这一称谓,既不符合公证法的规范用语,也难以界定在办证过程中公证员与辅助工作人员各自的职能、权限及责任,容易助长公证员过度依赖辅助工作人员以致影响办证质量的倾向。

因此,新的程序规则不再使用“公证人员”的称谓,而是明确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是公证执业主体,明确规定了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应遵守的办证规则,同时要求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须公证员亲自办理的事务,不得指派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

根据新规则,办证过程中不具实体程序意义的事务性、手续性、文秘性的事务,可由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根据需要安排、指导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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