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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国家发改委:高中教师工资不得低于公务员-
  • 【发布单位】作者:刘薇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12-09 09:42:2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家发改委:高中教师工资不得低于公务员-

8日,国家发改委就《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按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高中学校的学费价格制定应以教育培养成本为依据。教育培养成本是指学校培养标准高中学生的全部合理费用支出,高中教育培养成本由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构成。其中,列入成本的各学校的教职工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1.2倍。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按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此外,如学校利用学校教学资源从事短期培训、场地租赁等经营活动,其经营收入净额至少应有50%冲减总培养成本。

征求意见稿规定,九项费用支出不得计入高中教育培养成本,其中包括: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经济实体的支出;向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据介绍,征求意见稿适用于普通公办全日制高中学校,民办高中和职业高中等其他高中学校、民办初中和民办小学的学生培养成本可参照本办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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