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国务院常务会原则通过就业促进法草案-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1-11 09:01:0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务院常务会原则通过就业促进法草案-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同意进一步扩大香港人民币业务。


会议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实现就业比较充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党和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制定并实施了积极的就业政策,城镇新增劳动者就业、农村富余劳动者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不断取得进展。但是,我国人口多、就业压力大的问题将长期存在,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突出,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不够规范、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相对滞后、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难的问题还比较普遍。为了促进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有必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专门法律,将国家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制度化和具体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对促进就业的原则、工作机制、政府职责和政策支持体系,以及人才和劳动力市场秩序、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会议决定,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同意将为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提供平盘及清算安排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内地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筹集的资金,具体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实施。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