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郭宏鹏 黄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1-06 14:57:1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江西修改反窃电办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促公平-
“电力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窃电的,向供电企业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并处以补交电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修改后的《江西省反窃电办法》已于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办法明确规定,加强对电力主管部门、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电等违法行为的管理以及处罚力度。
据介绍,原反窃电办法对电力用户的窃电行为设置了罚款等法律责任,而对电力主管部门、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电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只是“蜻蜓点水,一带而过”,这样的做法有失公平。
“电力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工作人员若有利用职务便利教唆他人窃电等违法行为,由电力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为实现公平公正,修改后的办法新增多条处罚规定,补充了行政处罚的内容,并且提高了罚款幅度的下限,充分体现了从重处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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