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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施行-
  • 【发布单位】作者:董天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9-02 13:49:4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9月1日起施行。据悉,我国从1994年开始征收汽油、柴油消费税,因此《管理办法》的实施对国内油价不会有影响。

《管理办法》规定,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汽油、柴油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无铅汽油适用税率每升0.2元,含铅汽油适用税率每升0.28元,柴油适用税率每升0.1元。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原油加工能力、生产装置、储油设施、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文章原载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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