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许祖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1-26 16:44:2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陕西频道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西安进城务工人员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这是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25日批准的《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一项内容。
将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机构及其职责、缴存、提取和使用、监督、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条例》还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违反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回挪用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监察部门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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