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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市人民政府控制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定
  • 【发布单位】吉林市
  • 【发布文号】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 【发布日期】2003-06-10
  • 【生效日期】2003-06-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市人民政府控制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控制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控制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定》,已经2003年6月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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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依据国务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控制、处理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和驻军有关部门组成,政府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负责处理辖区内突发事件工作的对上请示、汇报和贯彻落实上级指挥部的工作部署。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要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迅速、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防治结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单位和社会公众必须依法接受与处理突发事件有关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监督检查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二章 政府及部门职责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预防、控制、处理突发事件工作负总责,实行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发生,并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正常运行。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

(四)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公共饮用水源等;

(五)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等控制措施。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预防、控制、处理突发事件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宣传贯彻处理突发事件的有关法律法规;

(三)对突发事件的预防、救治、监测、控制和疫情报告等实施监督和管理,组织指定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正常运行;

(四)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街)、村(社区)四级专业疫情监测与报告网络,市、县(市)区、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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