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周芬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2-13 14:35:3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全文发布-管住政府花钱要先正“上梁”
政府采购被视为“阳光下的交易”。中央单位经费全额来自于财政,如何花好每一分钱,终于有了一个可操作的依据。财政部网站今日全文发布《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依据政府采购法制定而成,共七章五十六条,对如何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集中采购行为,如何更加完善和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中央单位实施的、凡是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活动,均需依据《办法》的规定执行。至于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则依国务院颁布的年度“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确定。
《办法》明确,政府集中采购,实行监督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财政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履行操作执行职能。其中,中央单位作为采购人,应当依法实施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的机构,由具有一定资质并经批准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承担。
阳光交易贵透明。《办法》强调,政府集中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所需的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从财政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财政部作为管理部门,对于未按规定在财政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的;采购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未使用财政部监制的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将视为不符合采购资金申请条件,将不予支付资金。
同时,为依法加强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的监督管理,财政部将建立投诉处理报告制度,定期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诉处理情况。供应商因违反规定受到财政部行政处罚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于中央单位或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制度规定行为的,集中采购机构亦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由财政部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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