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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 【发布单位】作者:张景勇 余庆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8-26 11:24:5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开始进行二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草案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首次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时,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尚未确定,因此草案初审稿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只作泛指性表述。同时,对不属于任何一个环节的工作,包括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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