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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出台明令禁止"居改非"-
  • 【发布单位】作者:王凤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8-25 08:43:1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出台明令禁止"居改非"-

19日闭幕的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市民关注的“居改非”问题有了定论: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龚学平出席会议。


规定明确,业主、使用人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禁止的损害公共利益行为还包括: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

(文章原载新闻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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