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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黑龙江煤矿重大隐患分级监管办法"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张同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11-02 16:51:2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黑龙江煤矿重大隐患分级监管办法"出台-

近日,《黑龙江省煤矿重大隐患分级监管办法》出台,对煤矿重大隐患的分级、监督管理、排查整改责任追究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据悉,煤矿重大隐患被定为三级,重大隐患实行分级挂牌督办。一级重大隐患分别由市(地)政府和龙煤集团挂牌督办;二级重大隐患分别由县(市、区)政府和龙煤集团各分公司、沈煤集团、中煤集团挂牌督办;三级重大隐患分别由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和龙煤集团、沈煤集团、中煤集团所属煤矿挂牌督办。煤矿企业是重大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责。各级隐患整改方案审批由挂牌督办单位同级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整改结束后由挂牌督办单位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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