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徐宜军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3-02 10:02:4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黑龙江省立法打击窃电行为-
记者从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获悉,旨在打击窃电行为的一部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3月1日起正式实施,将为保障能源安全、维护供用电秩序提供法律保障。
据了解,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获取不当利益,挖空心思窃电,不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还引发了大量的停电、火灾以及人员触电等事故。据不完全统计,黑龙江省近10年来平均每年被窃电量接近年供电量的1.5%,仅2005年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系统被窃电量就高达2.07亿千瓦时,折合人民币1.03亿元。
今年1月,《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经黑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确立和完善了查处窃电行为的机制,有效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利益。
这一条例规定,擅自在供电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用电设施上接线用电、绕越合法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等窃取电能行为被认定为窃电。窃电尚未构成犯罪的,将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交电费,对居民用电户并处窃电金额1倍罚款,对非居民用电户并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此外,对教唆、协助他人窃电或者传授窃电方法以及生产、销售窃电装置等行为的查处,《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也有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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