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陈酿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3-29 17:07:4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安徽:5月1日起商品须明码标价 违者将严惩-
从5月1日起,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否则将受处罚。《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5月1日起施行,办法首次对经营者多种收费行为作出约束,违反规定将“严惩不贷”。
经营者不得“变相收费”
办法首次明确经营者不得超越范围进行收费或提高标准乱收费,更不能以各种方式进行“变相收费”。被列为禁止的行为包括,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自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对政府明令取消的项目继续收费,不按公示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等。
不“明码标价”将受罚
5月1日起,我省所有经营者,在收购、销售商品或向消费者提供服务过程中,不标明价格将会挨罚。办法明确,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出现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标价,或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行为,违反该规定,有关部门将按规定予以查处。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物价部门查明后,将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责令暂停营业。
不得散布涨价信息
办法明令禁止诱骗消费者交易。
今后经营者必须依法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得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等。拒绝检查可被罚5万新规不仅规定了相关处罚措施,还明确,相关部门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电子数据、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新规还明确,经营者被责令暂停营业却不停止的,或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相关部门可处以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将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碍价格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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